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第七類:【b710a】、【b710b】、【b730a】、【b730b】、【b735】、【b765】、【s730】、【s750】、【s760】或【05】(肢體障礙者),且經輔具輔助下能獨立步行者。
(二)先天性或後天疾病造成足部關節構造明顯異常者,若無法判定足部關節構造明顯異常者,須出示經骨科、復健科或免疫風濕專科醫師根據放射影像開立構造性足關節嚴重變形之診斷證明書。
(三)市售鞋款無法滿足其合腳需求,而須量腳或取模製作者。
二、評估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骨科、復健科或免疫風濕專科醫師根據放射影像開立構造性足關節嚴重變形(非單純之扁平足)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並於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並註明製作部位(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24)。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24)。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二)量身訂製特製鞋-新製開楦(項次228、229):依據個別需求以取模獨立開發新楦頭製作。
四、其他規定:
(一)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不予補助。
(二)14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1年申請補助1次。
(三)同側量身訂製特製鞋-楦頭修改(單腳)、新製開楦(單腳)(項次226、228)於最低使用年限內僅能擇一申請;量身訂製特製鞋-楦頭修改(雙腳)、新製開楦(雙腳)(項次227、229)於最低使用年限內僅能擇一申請。
(四)本項補助金額包含雙腳鞋具。
(五)申請量身訂製特製鞋各項次(項次226至229)補助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再申請部分足義肢-功能型採用特製鞋型式製作、下肢矯具配件-鞋具各項次(項次193、218、219)。
(六)申請量身訂製特製鞋-新製開楦各項次(項次228、229),核銷時須檢附取模過程、楦頭製作、以楦頭開版、鞋面製作及訂製鞋成品等照片各1張以供查驗。
(七)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提供有效日期內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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